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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全校校内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工作。

第三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任成员的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任成员的校内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校内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校内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合理配置,人数应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5%。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校内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3000元。校内助学金具体标准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六条 校内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过处分的学生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社会捐助专项助学金:

专项助学金是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助学金。评选条件同校内助学金,并需符合设立单位设定的条件和要求。具体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当年助学金数额及各学院学生数进行分配。


第四章资助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校内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不得同其它项目助学金进行调整。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校内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校内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十一条校内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校内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校内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提出享受校内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院内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院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定的校内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生处进行复审,学生处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正式确定全校获得校内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获得校内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类奖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其它助学金。

第六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于获得校内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在主管部门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后,将通过学生持有的银行卡将校内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切实加强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切实做好受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使他们深刻理解政府设立校内助学金的意义,引导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回报社会、报效国家,珍惜并合理使用校内助学金,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切实把校内助学金用于生活和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如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下一学年校内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享受的校内助学金。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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