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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我校参与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适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评定和公示时要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应当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院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1-2名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包括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或资助委员、寝室长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九条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特别困难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③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④孤残学生;

⑤烈士子女;

⑥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⑦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2.困难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②城镇父母一方下岗且未再就业子女;

   ③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④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⑤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⑥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⑦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3.一般困难

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内交辅导员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证、残疾证等),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③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校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制定班级认定细则,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备案。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经公示无异议后,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汇总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院审核与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院应当做出调整。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与公示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复核各学院认定结果,并将审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1.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结果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档次,要求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各班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保存好申请、民主评议与审核、认定结果和公示记录等档案。


    第五章认定时间

    第十一条在每学年6月底暑假前,各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每学年9月份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第十三条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在生活上有奢侈浪费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学〔2009〕118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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