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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根据其违法犯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作案(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等)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策划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警告处分;

(二)提供赌场或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吸毒、提供毒品、教唆他人吸毒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学校机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在异性寝室留宿的,将异性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传阅、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传阅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传播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制作、复制、贩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搬回学校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而就医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校园网计算机用户行为规范》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持有易燃易爆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十五学时至十九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十学时至二十九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三十学时至三十九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四十学时至四十九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五十学时以上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款办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军训和劳动等活动的,按每天6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成绩考核,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场纪律者,除本课程考试成绩计为无效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考试作弊,行为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全国统考作弊的,加重处分;

(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四)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附加处罚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程序、权限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由学生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共同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行文)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报学生处审核,行文下发;

(二)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根据学院办公会议提出的处理意见,召开处长会议研究决定,行文下发;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根据学院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行文下发;留校察看处分按期解除或提前解除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根据学院意见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行文下发;

(四)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均以学校名义下发,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处分材料,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要认真审核。

学院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

(三)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四)学生处分登记表(含违纪事实、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顾问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

第四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按照《学院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学生,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办法中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某处分以下”及“某处分以上”为含该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院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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