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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7-09-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章程》、《学院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关于解除处分的考察期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6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考察期满,学生可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12个月为思想和行为考察期,考察期满,学生可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三)未能满足本条第(一)、(二)款的毕业年级学生可适当缩短考察期,在毕业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遵纪守法,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四)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学同意解除处分。

第六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其他认定为不能解除处分的。

第七条 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考察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处分解除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民主评议。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处。

(四)学校决定。学生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复查、复议。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是否解除。

第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九条 学校书面决定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处分材料与处分解除材料一并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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