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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30    浏览次数: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以及《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大二以上英语水平通过四级,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前5%。

四、评审要求和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将根据当年省主管部门下发的实际指标,分配具体名额至各学院,由学院组织等额评审;

2.各学院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

3.各学院在班级当学年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待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审批情况表》,于规定的时间内汇总报送校学生处审核,最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其它类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其它类奖学金。

五、发放及管理

1.对于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在主管部门资金到位后,按规定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并将获奖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2.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

六、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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