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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9-11    浏览次数: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习年限

第一条 我校在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原则上,学生要修满专业学习年限。各专业的学习年限,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二条 因休学、参军入伍或因攻读辅修专业、双学位者,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加两年。创业休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参照《学院在校大学生申请创业休学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 分

第三条 各专业学生应修的总学分最低数按各专业入学时执行的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生每学年应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 学分数原则上与课时数相挂钩,一般每1620个学时为1学分。

此外,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专题实习、小学期见习、军训、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学分。某一阶段从事多项活动,不重复计算学分。

第六条 学生由其它高等学校转入本校学习或由本校指定在其它高校修读的某些课程,须由转出学校或由本校派遣指定修读的学校提出正式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成绩合格者承认并记载其学分。

第七条 交流生是指按照校际协议,经学校选拔赴境内外高校、企业进行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交流学生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应对照我校培养方案,选修课程应尽可能与我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相同或相近。若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的三分之二,按我校相关规定予以认可。若课程学分不足我校专业培养方案学分的三分之二,需按照我校要求补修相应课程。

此外,参军学生入伍时当学期的课程学分认定按照大学生入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 程

第八条 各专业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九条 各专业的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数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素质教育与社会实践环节学分可冲抵选修课应修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教学院部指导下,按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课程可以试行挂牌上课,实行教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学生听课前必须按院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的,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自学能力强且学生上一学期每门考试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者,可向所在院部提出自修申请,经学生所在院部、任课老师和课程院部同意后,可自修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类。所有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试课成绩在60分以上、考查课成绩在合格以上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取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毕业前补考。

第十七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一次,也可另选,直至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总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宜同步跟班上体育课者,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学校校医院和体育部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适宜的体育教学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师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 GradePoint Average)的计算办法为:

1、当课程成绩大于60分(含60分)时,课程绩点为课程成绩除105,即: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补考成绩合格,课程绩点为1;补考或缓考成绩不合格,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为学生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计算公式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五章 辅修专业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是指以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其它专业为辅修专业。学生经考试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申请辅修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辅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辅修学生未修够辅修专业学分者,不发辅修证书,但所得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都必须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对于在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并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主修专业课程学时不少于辅修专业课程80%学时)课程,经教务部门批准,可免修并承认学分。

第二十三条 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只有在主修专业获得了毕业资格和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辅修专业也获得了应修的课程学分,才能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应单独办理审批手续。其程序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六章 跳级、留级、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连续两年成绩专业排名第一,并以自学等方式掌握相关课程知识和专业实践技能,同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内所有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可提前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必修课经补考不合格课程的学分之和达到15学分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合格课程的学分之和达到25学分者;

2、符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其它有关退学规定者。

第二十八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应予退学的学生,由院部及时提出报告,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作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在接通知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

退学后重新入学的学生,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申请,相关院部审核同意后,予以计入成绩单。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具备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且德智体均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修读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前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2、总学分数未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者;

3、总学分数虽达到了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但未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满必修课学分者;

4、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毕业技能考核等未达到规定者;

5、德育评定不合格或体育成绩不合格者(免修除外)。

第三十一条 因成绩不合格而结业者,可领取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考试获得所学课程的80%学分者,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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